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观察:中国
文章
2020/01/17

中国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于2008年采用。CFC规则在中国并没有严格的执行。与其他一般的反避税方法相比,中国更依赖于转让定价规则的应用。制定CFC规则更多是为了防止中国跨国公司通过一定操作将利润留在没有商业实质的低税率辖区。

"控制"判定对应的股权要求

在中国法律当中,受控外国公司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的这样一家非中国企业。

对于“控制”的判定,CFC规则不仅考虑了股权占比,还考虑到了在经营活动不满足控股门槛情况下的资本和其他判定,包括对与购买和销售有关的事项的授权。

CFC规则的适用案例之一是山东省的裁定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交易涉及的各方在香港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较低的公司。登记完成一个月后,公司股票以更高的价格转让给了一家荷兰公司,从而在股票转让中产生了可观的资本收益。在中国,此项收益应缴纳的预扣税额要比所在地应预扣的金额低。于是,该香港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适用中国居民规则(根据中国的辖区规则),以使该收益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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